总则
为了维护我院学生社团活动秩序,促进学生社团健康繁荣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全院所有学生自办的协会、俱乐部、社团等。
学院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为学院和学生服务的学生团体。它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并由院团委具体指导。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各社团均由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团委统一管理。各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正确引导大学生的思想潮流,丰富学院文化生活,通过开展健康活泼,安全有益的各种活动,发挥学生爱好、兴趣和特长,促进大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全面成才。
第一章 组织管理
(一)社团成立
1、条件:发起人须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且思想进取、热爱集体、责任心强、学习良好;要成立的新社团符合社团根本任务要求,且不能与已成立的社团相类似(包括:名称,活动主要内容等)。
2、申请材料:申请书;社团章程、宗旨;工作方向、范围;活动主要内容、形式;拟定的社团负责人所在院团委老师就其担任该项工作的书面意见;拟定的社团负责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和入学以来的成绩单。
3、学院团委审查、核实上报材料,研究同意后,上报学院党委决议。
4、凡被批准成立的社团,经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考察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宣布其正式成立与否。正式成立的社团由学院团委刻制公章。
(二)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凡我院在校学生均可加入任一社团。
(三)每学期前两个星期,各社团负责人必须带学生证到学院团委注册。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解散处理,取消社籍。开学第一个月内招收新会员,会员人数上报学院团委。
(四)各社团公章由学院学生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社团公章只能在本社团活动时使用。
(五)社团实行会长(社长)负责制,社团负责人由社团民主选举产生,或由前任负责人推荐选举产生。
(六)社团负责人更替:新负责人上任应具有第一条第一款的3、4项,并经学院团委考核确认。前任负责人上交社团财务账目及全部物资材料,如账目不符、物资材料丢失,追究其责任。学院团委有权罢免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罢免后,如社团推荐不出合适的负责人,则进行公开招聘。
(七)社团负责人必须参加学院团委召开的社团大会。
(八)社团负责人应担负起学生干部的职责,根据社团自身特点,协助院学生会其他部门开展学生工作。
(九)社团负责人及主要干部有接受学院团委组织的培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十)会员证须由学院学生会办公室监制。
第二章 社团活动
(十一)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社团举办活动必须主题明确,积极向上。
(十二)社团邀请校外人士为社团理事、顾问或邀请校外人士到我校进行社会文化和学术活动,须经学院团委同意。
(十三)每学期初,各社团须向院团委提交学期活动计划(本学期活动推进表,以便于院团委对各社团活动进行调解);学期末,须向院团委提交本学期活动总结、资金使用情况详细说明。
(十四)社团举办全校性的活动,组织者必须在工作实施之前向院团委提交申请书,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主题、目的、内容、人数(或参与对象)、时间、地点、经费预算和来源(活动宣传、场地借用、活动组织等方面如有困难,可向院团委提出协助要求)上报院党委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十五)社团欲组织涉外活动时,组织者必须在工作实施之前向院团委提交申请书,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主题、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经费预算和来源(活动宣传、场地借用、活动组织等方面如有困难,可向社团管理中心提出协助要求)上报院党委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十六)鼓励社团活动时联系赞助单位。但要求对其宣传要适度,不准进行商业活动。
(十七)社团活动结束后,须向院团委递交活动总结、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十八)任何社团不得宣传伪科学的理论,不得宣传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十九)禁止任何社团在活动中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
第三章 经费管理
(二十)会员费统一为10元,会费征收后须向院团委上交30%,此费用作为社团公共用品的开销。
(二十一)社团只有举办全校性及涉外性的活动,才有经费申请权,其他活动经费不在审批之列。申请经费的社团须向院团委提交经费预算。只有在预算审批表所规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之间的发票才可报账。所批经费只做申请活动使用,不得挪做它用。院团委有权监督各社团活动的执行,如活动不能按计划执行,视情况追回款项。
(二十二)某项活动的经费须一次性审批。活动剩余费用、活动赞助剩余经费及活动支出报告一并上交院团委,该社团对其剩余经费具有优先申请权。活动支出报告如经查不实,追究社团负责人责任,追缴虚报经费,并取消其优先申请权。
(二十三)社团内部要建立完备、正规的财务制度。社团内需设立财务管理员负责社团账目,并要求对全体社员公开账目。院团委有权对社团进行不定期账目审核。
第四章 处罚条理
(二十四)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团委宣布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社团内部组织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者;
2、社团活动盲目进行,不见成效者;
3、一学期内不进行任何活动或活动次数极少者;
4、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全校性大型活动或涉外活动者;
5、不服从院团委管理,不注册,不参加社团大会,活动不申报者;
6、社团主要负责人被罢免、受到纪律处分或出现违法行为者。被宣布停止活动的社团,由院团委帮助其整顿,整顿合格者,社团继续开展活动。
(二十五)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社籍,宣布其解散;
1、在校内外进行非法宣传、结社、集会、出版非法刊物、组织非法活动者;
2、社团活动严重影响院内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
3、招收不到会员,无法展开活动者;
4、社团进行整顿不合格者。
(二十六)如社团负责人出现以下情况者,院团委有权罢免:
1、无法团结社团内部人员组织好社团内部活动者;
2、长期不参加社团大会,活动不申报者;
3、不服从院团委管理,阻碍院团委工作者;
4、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者。
(二十七)凡社团负责人出现以下情况者,给予纪律处分:
1、假借社团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者;
2、滥用职权损害学院、社团名誉者:
3、虚报经费,建立虚假帐目者;
4、挪用社团公款或其他财务者;
5、私刻社团公章者。
(二十八)院团委有权对社团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全院张榜公布,并就处理结果在社团大会给予解释。若被处理社团对解释不满意可在一周内向院党委提出申诉,由院党委裁决。
第五章:考核评比
(二十九)组织性:(35分)
1、社团大会的出席情况(10分);
2、学期的计划、总结上报情况(10分);
3、具体活动的计划、总结、财务预算的上交情况(10分);
4、具体活动的申报材料备案情况(5分)。
(三十)社团内部工作(15分):
1、社团内部结构是否合理(5分);
2、社团内部规章制度是否齐备(5分);
3、社团内部的财务运作情况(5分)。
(三十一)社团活动(25分):
1、大型活动(10分);
2、常规活动开展情况(15分);
(三十二)社团负责人(15分):
1、负责人自身材料的备案(5分);
2、负责人对公章、财务制度的管理情况(5分);
3、负责人的领导才能(5分)。
(三十三)社团的外部影响(此项为民意测评C:10分)。
根据以上细则由社团自己打分(A)、院团委打分(B)、最后结果W-A X15%+BX85%+C0根据评分结果对本院社团进行社团评优制,85分以上者有权参选优秀社团的评比;70.84分者为普通社团;60.69者予以警告;60分以下者予以取缔。对被评为“优秀社团"的负责人给予表彰及奖励。优秀社团在经费审批、社团用品等方面享受优惠。
(三十四)考评结果予以张榜公布。
附则
(三十五)本条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团委。
(三十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