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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李岚林副教授接受陕西电视台采访解读《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 来源: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 发布者:哲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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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欺凌、性侵害和性骚扰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心的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为了守护校园净土,经过重大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于今年6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正的两部法律的施行将在更广范围、更大程度上形成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合力。新法充分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各个层面,为未成年人构筑了安全屏障。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两法,61日我国教育部也颁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610日,我校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陕西省刑事法学青年创新团队成员李岚林博士接受陕西电视台“都市快报”节目专访,解读《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



    针对《规定》中就防治欺凌建立了哪些工作机制,李岚林副教授在采访中谈到,《规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学校保护”的规定,系统整合、创新完善了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分一般保护、专项保护、管理要求和保护机制等章节,全面构建了学校保护制度体系,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建立、完善了相应地专门制度。比如,《规定》里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同时也明确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像条文中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几类欺凌行为,为欺凌认定和处理提供具体指引。

对于《规定》中建立的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李岚林副教授在采访中谈到,《规定》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对欺凌事件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必要的还可以由法治副校长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对被欺凌的学生,应当进行关爱和帮扶。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针对《规定》中对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方面,李岚林副教授在采访中认为,《规定》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同时,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相关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


 (供稿:李岚林 责编:李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