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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岳成”奖学金评选办法

  • 来源: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 发布者:哲社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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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岳成律师为捐资助学,回报社会,鼓励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勤奋进取、开拓创新,特设“岳成”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成”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民商法学院全日制在籍大三、大四本科生。

第三条  “岳成”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岳成”奖学金的奖项设置及要求

(一)奖项设置

每学年评定10人,每人奖金2000元。其中: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5人,民商法学院5人。

(二)评选要求

1.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资助一年。

2.当年获得其他奖学金者原则上不得参评同一学年的西北政法大学“岳成”奖学金。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申请“岳成”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有爱,乐观向上;

4.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成绩优秀,上学年GPA排名和综合素质排名在本专业前1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

(二)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学术研究上取得突出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专业学术期刊全文收录,或者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省级及以上奖励(以上竞赛的具体范畴需教务处、校团委认可);

3.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4.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本专业前5%。

(三)如果申请(“岳成”奖学金)的学生人数满足条件(一)和条件(二)的人数超过本奖学金名额,则按照上学年GPA排名在先的原则择优奖励。

(四)如果本科生经过上述筛选后,申请人数仍然多于奖学金名额,则参考科研成果数量。

(五)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受省、市、校、院级表彰的同学优先,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者优先,家庭条件贫困者优先。

第三章  申请和评选

第六条  “岳成”奖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9月份开始评选,由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和民商法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岳成”奖学金申请书,并准备个人相关材料(个人情况介绍、成绩单、曾获荣誉证明等);

(二)申请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做出书面推荐意见,该推荐意见将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推荐人应对推荐意见负责;

(三)申请人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学生代表、班级干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公开评议和核查,确定初选名单报送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送请岳成所相关负责人员核准。

(四)“岳成”奖学金每年颁发时间由学校与岳成律师事务所商定后,择日召开大会,由相关学院院长和奖学金设立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八条  获奖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一)获奖学生应将获奖之后的学年期间的学习、生活及各方面表现向学院作书面汇报,并由学院统一向奖励资助方反馈;

(二)奖学金仅用于与学业有关的开支及必要的生活费用;

(三)获奖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学院、社会和资助方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

第九条  学生获奖后,在校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分,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作为下次评选的奖金。

第十条  如发现获评西北政法大学“岳成”奖学金的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和民商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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