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7日,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院长张周志教授在雁塔校区3号教学楼3049教室做了题为“社会正义的德性维度与制度维度”的学术讲座。主要听众是法学、哲学等各专业的研究生,部分本科同学获得消息也从长安校区赶到雁塔校区听讲。
2点30分讲座开始。首先,张周志教授向大家展示了法国著名画家雅克达维特的代表之作《苏格拉底之死》,提出人文社会科学永恒的哥德巴赫猜想:“克己复礼”与“礼有损益”,并结合现实引出讲座主题“社会正义的德性与制度维度”。
接下来,张教授从六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问题提出:尴尬的制度正义实现
启蒙理性以降,几乎所有的思想家、政治家以及社会大众,皆把社会正义及其实现问题诉诸于制度安排的合理性,然而现实中,为什么制度安排愈完善,不正义的问题却有增无减?究其根本,乃是忽视了人的道德悟性,从而割裂了制度安排与人的道德意识觉悟的内在密切关联所致。只有制度安排的科学合理性与道德意识的理性自觉相得益彰,才能真正解决社会正义问题。
二、德性正义与制度正义思想源流沿革
张教授从德性与制度正义的角度出发对中西思想的发展史进行了疏理,并进行了如下几个阶段的划分:
1、古代思想中善在先的德性正义。古希腊三贤通过对正义进行定义完善和确立了古希腊时期善在先的德性正义;先秦儒家通过《礼记》、《论语》、《荀子》等文本确立了同样的德性正义,亚圣孟子也提炼出良知良能来支撑德性正义,到宋明时期,王阳明更是指出致良知是圣人之学的第一要义。其旨都在于通过挺立每个人的道德主体生命来实现社会的正义。
2、西方现代性启蒙以降的制度正义。自西方启蒙运动以来,人们都把正义视为公共生活中每个人所追求的,而正义则需要制度的合理安排来保障,因此人类生存和社会生活的普遍公正问题,首要诉诸于制度安排的合理性。
3、新自由主义正义观。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他的正义论着眼于一种道德的社会制度的建构,它首先是而且主要是对社会制度建构或社会组织设计的伦理要求。然而诺齐克的正义观却与罗尔斯截然相反,他坚持极端个人主义和彻底自由主义的立场,把自己的整个正义理论建立在一种权利理论基础上,声称个人权利是至上的、绝对的、神圣的。到了哈耶克那里,自由是至上的,正义必须以自由为前提和根本,正义的首要原则是保护自由,所以一切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和措施都是非正义的。新自由主义正义观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框架,仅仅维护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在这个框架之内,人们可以自由地决定各自的价值目标,因而同样削弱了正义的德性价值。
4、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哈贝马斯认为正义不仅仅涉及分配,也涉及为个人能力和集体交往与合作行使所必需的建制条件。而非正义则首先限制自由和伤害人类的尊严。这只有靠交互主体性的理性沟通才能解决。
三、西方规范伦理及其正义实现论的困惑 西方规范伦理是以近代自然人性论基础上的功利主义和精神主体预设的理性哲学为基础的。前者在尊重人生情欲合法性的基础上,过分强调人的理性对于自然生命的依赖性,而无视精神生命的崇高追求,从而有走向感觉主义、享乐主义的危险;后者则在觉悟到人的思想性存在的独特意义的基础上,走向了主客分离的对象性思维误区,在伦理思维领域,往往无视他人的同等重要的主体地位。二者都不能正确地对待人的生命存在。 四、中国传统哲学思维的道德理性特质 在对中西哲学思维传统作了分析之后,张周志教授指出中国传统哲学思维的重要特质。首先,中国传统哲学有关注人的性命的伦理思维偏向。其次,中国传统哲学有着悟性直觉式的生命伦理体认途径。第三,中国传统哲学注重德性成人。第四,中国传统哲学有着历久弥新的伦理思维力量。 五、德性正义对于制度正义的滋润 通过对中国传统哲学优点的介绍和对西方制度正义不足的体认,张教授认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应该以德性正义来滋润制度正义,补充制度正义的刻板和不足。他指出,以德性正义来滋润制度正义,应该第一:弘扬性命双修的普全生命追求,第二:彰显人的道德精神生命,第三:实践推己及人的生命伦理实践,第四:培养泛爱众的崇高伦理情感。这样一来,就可以培养德性正义,并起到润泽制度正义的效果。 六、制度正义与德性正义的相得益彰 总得说来,制度正义与德性正义不可偏废,法制与德治不可偏废。这样一来,儒家尚德而不尚刑与法制社会的慎刑意识相资并用。而宋明儒家(如二程)强调德刑并重,恩威并施的传统也就得到了现代的理解与解释。 在讲座的最后,张教授以歌德《浮士德》中“你不是有一份遗产吗?认真地把它当作任务吧!只有如此,你才真把它变成自己的东西。”作为结语,并且详细解答了现场学生的提问。 本次讲座中,张老师语言诙谐幽默,分析明晰深刻,深入浅出的风格使在座的同学对该专题的学习受益匪浅。 下午5点30分,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结束。 本次讲座也是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和世界哲学日秋季系列学术讲座之一,近期还有校内外学者的多场讲座,欢迎各位同学前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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